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7906号
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黄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馨园小区304栋6号门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降低至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诉讼请求减少至10000元,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缴纳诉讼费,即总计退还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1203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苍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