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2财保31号 申请人:丽水市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城东路158号二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镇问渔西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272719705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丽水市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缙云县【房产证号:浙(2016)缙云不动产权第00041**号】房产。保全金额为3629785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缙云县【房产证号:浙(2016)缙云不动产权第00041**号】房产。保全金额为3629785元(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