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保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7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洪强(***之弟),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保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293室。
法定代表人:黄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华,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保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就案涉工程款支付主体的基本事实查明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何日升
审 判 员  李兴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玉姝
书 记 员  翟 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