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行赔申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
法定代表人:甘旺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文、沈红红,均为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三路**
法定代表人:余聪,镇长。
原审第三人:韶关市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武江区政府大院**/div>
法定代表人:黄艺顺,局长。
原审第三人:韶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升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甘志高,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下称福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人民政府(下称西河镇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韶关市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武江区住建局)、韶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行赔终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福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在相关部门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前,福兴公司是合法合规在生产,所产生的利益便是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政府内部发文称福兴公司属于落后产能,但以此代替应当作出的行政处罚而直接对福兴公司进行处理。西河镇政府利用公权力违法强行拆除福兴公司的供水表,应对福兴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二、福兴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所进行的生产即是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没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污许可证的注销属行政处罚的一种,要注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本案除了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下称韶关市环保局)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下称武江区政府)办公室发出的《关于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排污许可证注销的通告》外,没有任何注销文件,也即福兴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并未被注销。开通供水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西河镇政府赔偿福兴公司600000元损失且恢复其用水。
被申请人西河镇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武江区住建局、自来水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西河镇政府实施的涉案强制拆除供水表行为超越职权的事实,福兴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西河镇政府对其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及是否应开通福兴公司供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之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有法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案事实表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年-2020年)》的通知以及韶关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2015-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均明确福兴公司属于韶关市涉重行业落后产能(工艺)淘汰项目,因其厂址位于城市建成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且污染治理设施简单落后,故应对其进行关停电镀生产线的措施。同时,福兴公司在西河镇政府和韶关市环保局的多次巡查中被发现有擅自恢复生产的迹象,韶关市环保局亦明确要对福兴公司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福兴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有待韶关市环保局的认定。并且,西河镇政府仅系按照韶关市环保局、武江区政府办公室通知的要求实施涉案强制拆除供水表行为,福兴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直接证据就其因该行为所受到的合法权益损失予以证明。由此,应认定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有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予赔偿的范畴,福兴公司起诉请求西河镇政府赔偿其600000元理据不足。另外,韶关市环保局向武江区政府办公室发出韶环函[2017]61号《关于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排污许可证注销的通告》,其中载明对福兴公司电镀生产线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福兴公司在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反映其符合安全生产、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情况下,起诉请求恢复供水的理由亦不充分。原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福兴公司提出的有关恢复供水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足,并无不当。福兴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不能成立,其对排污许可证注销程序所提的异议则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列,本院对其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福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纪红玲
审判员  方丽达
审判员  罗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捷
书记员王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