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04民初2759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豪,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自来水安装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升平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肖红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群,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升平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甘志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群,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植林,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华,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自来水安装公司、韶关市自来水公司、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楚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钟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