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众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1598号
原告:***,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恒大城34栋29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思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凤阳路澳澜宝邸1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良,***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众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众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