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3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84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六与被告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