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明强通信信号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新明强通信信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8601民初60号
原告:福州新明强通信信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桂山路198号正荣璟园二区(正荣府地块二)B2#楼6层16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869276591。
法定代表人:吴前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仪,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原告福州新明强通信信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福州新明强通信信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新明强通信信号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福州新明强通信信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新明强通信信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2元,减半收取计3996元,由福州新明强通信信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巧冰
书 记 员  张 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