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异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5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882GX20。
法定代表人陈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凯,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广全,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784328L。
法定代表人毛三华,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任总经理。
本院正在执行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2)陕0303执511号】,申请人申请追加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承担义务。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公司在人民法院有多起案件为被执行人且未执行完毕,涉案标的2396万余元。据此判断被执行人管理财产已经不足清偿义务,而第三人是被执行人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就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查明,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2022年2月14日申请执行立案。涉案标的13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之中。
另核查查明,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金12000万元。为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股东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3月23日实缴出资12000万元。
本院认为,1、申请执行人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公司在人民法院有多起案件为被执行人且未执行完毕,涉案标的达2396万余元。据此判断被执行人管理的财产已经不足清偿申请人债务,不符合客观事实。2、申请人仅以被执行人的企业基本公示信息为证据,没有提供两家公司财产混同的基本证据就认为公司资产混同,不予采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