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4160-2号
申请人: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5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882GX20;
法定代表人:陈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系系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784328L;
法定代表人:毛三华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金锁,系该公司项目物机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彬,系公司法务部部长。
申请人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陕0303民初4160-1号民事裁定,查封和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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