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29民初19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英荣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岳飞,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磊,男,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锋,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恒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李明巍,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柱,内蒙古铸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睿,内蒙古铸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山东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恒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本诉原告山东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本诉被告山
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恒威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山东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山东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诉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恒威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0元,减半收取计8030元,由本诉原告山东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 文 明
人民陪审员 张 广 柱
人民陪审员 耿 培 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斯琴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