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2317号
原告: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09元,由原告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陶悦平
书 记 员 曾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