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354号
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沈阳时名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观音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展。
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