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382号
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观音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展。
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计1,821元,由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沈棋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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