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5民初425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乡县菊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开发区恐龙塔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176602160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705617J。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乡县菊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盈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7元,减半收取计2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