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92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新世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森,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盖举福,总经理。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6元,减半收取计8543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