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92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新世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森,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盖举福,总经理。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6元,减半收取计8543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