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5519号
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嘉祥路2号中国石油慧谷11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PXJ85Q。
法定代表人:张瑞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7047。
法定代表人:刘海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华,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4944163047。
负责人:张树卫,局长。
第三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KQ004F。
法定代表人:盖举福,董事长。
第三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13号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93007265。
法定代表人:高连水,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