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326号
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2620918N。
法定代表人:李祥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KQ004F。
法定代表人:盖举福,董事长。
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483859.5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3859.5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