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3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2620918N。
法定代表人:李祥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凤,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子清,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KQ004F。
法定代表人:盖举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涛,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鲁0502执保3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3859.5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83859.5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广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薛文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3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2620918N。
法定代表人:李祥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凤,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子清,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KQ004F。
法定代表人:盖举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涛,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鲁0502执保3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3859.5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83859.5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广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