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申4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凯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孙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海,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奭,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安耐司堵漏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雷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凯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耐司堵漏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0112民初1187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向凯达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未邮寄开庭传票,未电话通知,审理送达程序违法,剥夺凯达公司参加诉讼和抗辩的权利,缺席判决凯达公司偿还耐司公司欠款及利息明显不公。(二)耐司公司陈述、举证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判决审理查明部分及判决结果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耐司公司提交意见称,凯达公司为逃避债务拒不接听法院电话,拒收法院开庭传票,并非法院剥夺了其参加诉讼及抗辩的权利,原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凯达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期间,法院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和8月1日向凯达公司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均因收件人“拒收”致邮件被退回,在两次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遂于8月24日采取登报公告方式向凯达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凯达公司未参加诉讼及进行辩论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其申请再审主张原审送达程序违法的事实不成立。综上,凯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凯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晓 渭
审 判 员 唐 辉
审 判 员 陈 媛 媛
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莹
20200142291320000714094387916101126764201901121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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