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27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牛富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库车泓晟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朱艳青,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审第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友谊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库车泓晟水处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 英 琪
审判员 热依汗古丽·阿不力米提
审判员 闫 乔 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娜 迪 拉·库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