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3民初2395号
原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新城区建设路****楼。
法定代表人:牛富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原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计509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蒋 梅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