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3民初2395号

原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新城区建设路****楼。

法定代表人:牛富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原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计509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蒋 梅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