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1006号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街750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婧,女,该公司销售助理。
被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银河路34号2幢3层305门面。
法定代表人:牛富民,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443254元,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974.40元),由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退回3949.40元。
审 判 员 芮雪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