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11财保30-1号
原告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豫0311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账号:41×××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新区支行)银行存款160000元。因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申请人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以上财产的查封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账号:41×××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新区支行)银行存款16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曾曾
书记员  张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