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982号
原告: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区(经四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67737532。
法定代表人:范全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亮,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存,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汇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9020031U。
法定代表人:刘帮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民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安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80333046H。
法定代表人:唐浩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濮阳民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兆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