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

***天汇废弃资源加工有限公司、***宏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1民初728号之三
原告:***天汇废弃资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矿区贾庄镇南寨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7KE7483。
法定代表人:牛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庭,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上安镇上安东村曾家峪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0CK0Y46F。
法定代表人:李梅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城路与英协路交叉口伟业大厦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0MA46AWKK2G。
法定代表人:蒋晓雪,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区(经四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67737532。
法定代表人:范全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汇废弃资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冀0121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宏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宁漫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4000元。原告***天汇废弃资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宏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汇废弃资源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宏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童
书 记 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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