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恒森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太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2574号
原告:东营恒森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毕玉达,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太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申李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与第八大街交汇处恒大绿洲第7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陆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汇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帮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全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路与英协路交叉口伟业大厦503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蒋晓雪,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东营恒森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晓雪、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太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已经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作出终审判决。现原告仍以上述三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属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营恒森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天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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