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5民初1691号
原告:河南省***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区(经四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存,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Cl幢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防(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文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