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保264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69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北郊乡东孙楼行政村东***777号。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铺镇***七组208号。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被申请人:威海碧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胜利街西首。
被申请人:上海麟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被申请人:河南省***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区(经四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南角)。
被申请人:海口文之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8号侨企大厦A栋502室。
被申请人: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路与英协路交叉口伟业大厦5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威海碧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麟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防(集团)有限公司、海口文之成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83民初29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执保264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