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澜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樊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3063号
原告:深圳市安澜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沙坑路伟豪工业园2栋4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87119C。
法定代表人:陈跃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享,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39号(原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5902M。
法定代表人:樊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澜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澜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澜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8.99元,由原告深圳市安澜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