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京善电子有限公司、**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3560号
原告:广州京善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01号2001房。
法定代表人:余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洪、罗湘屏,均系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77号孵化基地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樊峰。
原告广州京善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京善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1.05元,由原告广州京善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