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4366号
原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77号孵化基地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樊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3000号。
负责人:叶光明,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1年12月8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计2151元,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雪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