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基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市保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西新基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民终1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保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OHEFCU10,住所地:大同市西花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乔保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基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新基正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922070097,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友谊北街泰昌园4号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曹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飞,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市保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新基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21)晋021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同市保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和处所,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同市保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上诉人大同市保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琴
审判员     王正刚
审判员     智绪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