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14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国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希月,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永涛,男,汉族,1957年4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国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永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37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国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范 水 艳
审 判 员 刘 春 梅
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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