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陕西运通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581执532号
陕西运通木业有限公司、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陕西运通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原陕西国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做出(2019)陕058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国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陕西运通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07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陕西国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原陕西国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运通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原陕西国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已按(2019)陕058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将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运通木业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原陕西国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