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81执428号
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工程款5985402.15元及利息;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质保金1051863.27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76元,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执42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建玲
审 判 员 李武军
审 判 员 高 翔
书 记 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