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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68号 原告:***,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计211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婧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