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61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4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郭 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年月日送达
202101132661195704277461012419570427333491610000735389352202101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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