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61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4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星汉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郭 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年月日送达 202101132661195704277461012419570427333491610000735389352202101081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