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2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0523955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028084X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嵩,该站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72122213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站、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本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经催交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