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04执27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0523955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张网珍。
委托代诉讼理人:顾俊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72722213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卞月东。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共欠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83314.58元,该款由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自2019年起至2023年止,每年4月30日前给付1500000元,自2024年起至2026年止每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000元,于2027年4月30日前给付3383314.58元,双方以此了结本案所涉纠纷;二、若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应向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其违约之次日起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情况,根据查询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
3.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区××大道房屋(姜房权证溱潼字第**,姜土国用籍16第42537号)。
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情况,根据查询反馈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
6.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上述厂房已于2017年3月29日调解确认为案外人所有),本院综合庭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裁定,裁定本案中止对座落于泰州市××区××大道房屋(姜房房权证溱潼字第**,土国用籍16第42537号)的拍卖,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人员、财产等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馨衣嘉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具体下落不明,亦未能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华 宇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