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本裁定书
(2019)皖0323执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843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依法向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