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2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童得宝,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申请执行人:XX,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姜堰区沈高镇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052395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河县武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武桥镇武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7285298123。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县武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成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322执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