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异3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38号河南省体育中心西大厅北侧房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常淑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