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执字第6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民四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超
审判员裴铁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