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第563-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1967年5月2日人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党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31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82244元至本院或冻结、扣划其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