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3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38号河南省体育中心西大厅北侧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67417552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1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7月1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