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恢16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38号河南省体育中心西大厅北侧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2959455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8月72日恢复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一万一千二百九十四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一万一千二百九十四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