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铭辉工程有限公司

武定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辉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480号
申请人:武定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木果甸108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309573595J。
法定代表人:张镭。
被申请人:***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幸福花园教师住宅小区二期8幢4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0355T。
法定代表人:李华安。
被申请人:***辉工程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住所:武定县狮山镇香水社区香水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PQ3TEXR。
法定代表人:段凯旋。
申请人武定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辉工程有限公司、***辉工程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名下价值3119935.0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武定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辉工程有限公司、***辉工程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名下价值3119935.09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武定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