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180号
申请人:云南伦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新铁公鸡物流园一号写字楼3021号。
法定代表人:曹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雄彬,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辉工程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住所:武定县狮山镇香水社区香水二组。
度责任:段凯旋。
被申请人:***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幸福花园教师住宅小区二期8幢4D1。
法定代表人:李华安。
被申请人:云南泉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永武高速公路联络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钟涤松。
被申请人:段伟,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段凯旋,男,199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人云南伦肃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辉工程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辉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泉盛投资有限公司、段伟、段凯旋名下价值5652120.2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云南伦肃商贸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5652120.27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辉工程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辉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泉盛投资有限公司、段伟、段凯旋名下价值5652120.2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