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邦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1883无锡市邦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6民初1883号 原告:无锡市邦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9181416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浓,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市邦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尧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邦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2017年11月4日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邦尧公司将部分机械装配工作交给***承包,**系***的雇佣人员。2017年11月4日,**私自至邦尧公司另一承包商处调试机器时受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4日,**在邦尧公司内调试机器时,手被机器绞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遂向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7年11月4日其与邦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提交录音资料等证据。录音资料反映出**在受伤后与邦尧公司股东***就工作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仲裁委后作出裁决,支持了**的仲裁请求。邦尧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邦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述称,2017年10月14日通过网上招聘信息与邦尧公司联系,**厂长接待了其,并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月。11月4日,其和同事在给机器调试链条时,手被机器绞伤,同事将其送往101医院治疗,期间医疗***尧公司支付。后其曾和厂长**、老板娘***协商过赔偿事宜,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 上述事实,***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及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显示双方就**工作及受伤事宜进行了协商,能够证明**与邦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邦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邦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无锡市邦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2017年11月4日**与无锡市邦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无锡市邦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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